為進一步倡導理性投資文化,凝聚市場各方共識,形成人人關心、關愛、關注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讓投資者保護理念深入人心,中國證監會將每年5月15日定為“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2021年第三屆“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的主題是“心系投資者,攜手共行動——學黨史守初心,為投資者辦實事”。為此三美股份特推出5.15投教專文,為您解讀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制度,提示投資風險,倡導理性投資文化!一起來看看吧!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制度安排。
01 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中關于投資者適當性是怎樣規定的?
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證券公司要做到充分了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并且明確了賣者有責,違反前述相關條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投資者來說,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明示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如果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02 新《證券法》為什么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新《證券法》根據投資者的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以及專業能力等因素,將其劃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同時,新《證券法》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后,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已經履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3 新《證券法》中對于“股東權利征集”做出了怎樣的規定?
為了規范股東權利征集的相關行為,新《證券法》從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征集主體,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
二是征集方式,明確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三是信息披露,明確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四是禁止行為,明確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五是法律責任,明確違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04 新《證券法》中還提到了現金股利分配,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新《證券法》為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一方面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另一方面明確上市公司當年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05 新《證券法》中首次提到了“先行賠付”機制,具體指什么呢?
先行賠付是中國首創的一項投資者權益救濟措施,前期已經積累了實踐經驗,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這一制度確定了下來,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即可適用“先行賠付機制”;賠付主體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 賠付方式是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此外,還設置了追償機制,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06 新《證券法》中關于 “投資者保護機構”有哪些規定呢?
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
一是調解機制。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二是支持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派生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
07 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具體有哪些內容?
新《證券法》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次,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赡艽嬖谟邢嗤V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最后,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于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